
2005年12月25日早晨6點鐘左右,正是學生們趕往學校上早自習的時間,在某公路的一個大斜坡上,付某某、顧某某騎自行車從坡上向坡下疾馳,位于道北。韓某某與同學李某某等自坡下向坡上猛蹬,位于道南。會車時,付某某先走過,相距10多米遠的顧某某接著騎下來,當他與道路右側(cè)并排騎行的韓某某、李某某會車時撞在韓某某的右肩上,韓某某當即摔倒在道南側(cè)距中心線1.5米處,顧某某摔倒在道南側(cè)距中心線2.5米處。韓某某被同伴李某某扶起。先行騎過去的付某某聽到撞車聲后,回頭看到顧某某倒在地上,趕快跑過來扶他,喊到:“小顧,小顧,你怎么了,你怎么走到這邊來了。”之后就叫人一起將顧某某送往醫(yī)院。當時,雙方均未報案。第二天,顧某某的弟弟顧某龍到某鄉(xiāng)派出所報案稱,顧某某被撞傷,已送往大連醫(yī)院,傷情有好轉(zhuǎn)。派出所未立案。29日,顧某某死在大連,顧某龍再次到派出所報案。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立案后,到現(xiàn)場勘察,現(xiàn)場已不存在。在交通事故原因沒有查清的情況下,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即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韓某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韓某某應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顧某某無責任。隨后在交警大隊主持下,就賠償問題進行調(diào)解。原告顧某某的妻子丁某某要求被告賠償醫(yī)藥費、喪葬費、交通費等合計68,076.68元,被告監(jiān)護人不同意,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經(jīng)目擊者證實,顧某某在下坡時違章將自行車騎入對方車道,撞倒韓某某,自己也撞成重傷并不治身亡,是顧某某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負全部責任。韓某某按交通規(guī)則右側(cè)通行,沒有違章行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由于對交通事故原因沒有查清,導致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發(fā)(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法院對縣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駁回原告丁某某的交通事故賠償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雙方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都沒有及時報案,這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案件事實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造成一定的困難,但是不能因為后來一方當事人報警而交通事故原因已無法查清,就推定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于法無據(jù)。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nèi)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jù)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diào)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币虼?,對于事后報案的,公安機關應責令其在報案后十日內(nèi)提供相關證據(jù),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公安機關也未能查證出交通事故的事實,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事后報案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供交警部門認定責任。責任已無法認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